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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丹鳳縣城區個人住房建設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城區個人住房建設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丹鳳縣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個人住房建設規劃管理,規范個人住房建設審批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陜西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商洛市縣城建設管理導則》《商洛市居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丹鳳縣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丹鳳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建設是指城區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未納入規劃拆遷范圍的危房戶在集體土地上實施的拆建、改建供其家庭成員居住和使用的建(構)筑物。

       

      第二章 申請建房區域

       

      第四條  城區個人住房建設按照申請人所在區域實行分級控制。按照類別劃分為一類區、二類區和三類區,一類區為原丹鳳縣老城區,即東至金山坡跟,西至古城嶺,南至滬陜高速公路,北至西合鐵路路線范圍;二類區東至資峪河,西至商鎮社區行政西邊界,南至南山、商山坡跟,北至西合鐵路以北坡跟除一類區外的區域;三類區為一、二類區以外縣城規劃區域以內的區域,即:東至龍駒寨街道行政區劃東邊界,南至南山、商山山脊線,西至棣花鎮行政區域西邊界,北至魚嶺水庫,東北至龍潭水庫以北3.5公里。(附件1

      第五條  城區一類區、二類區為嚴格控制區域,不再審批居民新建個人建房。個人住房屬于危房且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可按程序申請進行舊房拆建。重點建設項目及國家建設拆遷安置一律不再進行宅基地安置。

      第六條  三類區村民建房審批程序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陜農發〔2021〕5號)執行。

      第七條  一類區、二類區內下列區域或位置禁止進行個人住房建設:

      (一)已列入實行統一開發的區域;

      (二)道路規劃紅線控制區域;

      (三)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區域、城市綠化用地、河流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堤防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的區域;

      (四)因城鄉發展需要實行嚴格控制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 申請建房條件

       

      第八條  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立足于城市可持續發展,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城區個人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配套建設”的原則,鼓勵集中建設城市新村和住宅小區。

      第九條  個人住房建設規劃要綜合考慮采光、通風、環保、日照、工程管線、文物保護及公共安全等要求,實行分級控制區審批標準。

      第十條  一類區、二類區內的個人住房建設(臨主要街道及市政道路的除外),按以下標準執行: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33平方米,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133平方米的,不得在超出133平方米做出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99平方米(不含屋頂樓梯間和電梯間),建筑層數原則不得超過3層,底層層高超過4.9米的按兩層計算,標準層高原則上不超過3.3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屋頂允許保留樓梯間或電梯間(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過3米),可不計入建筑管控高度和層數。

      第十一條  臨主要街道及市政道路的個人住房建設,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參照國有土地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個人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拆遷安置等特殊情形的個人住房建設按照安置要求和相關規劃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一)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和近期規劃建設的;

      (二)影響消防安全的;

      (三)影響交通(包括影響鄰居出入通道)的;

      (四)占壓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讓紅線要求的;

      (五)產權不明,四鄰有糾紛的;

      (六)影響城市防洪防汛的;

      (七)與城市公共設施有矛盾的;

      (八)侵占城市公共綠地的;

      (九)影響風景名勝和文物古跡保護的;

      (十)供電高壓走廊范圍之內的;

      (十一)緊靠易燃易爆源,屬禁建范圍以內的;

      (十二)公路沿線控制區范圍內的;

      (十三)其他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建設的外觀、色彩要充分體現民居特色,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風格要突出地方特色、體現歷史文化內涵,縣自然資源局、縣審批局要嚴格規劃審批和執行。

       

      第四章 建房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鎮(辦)、縣審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要建立健全個人住房建設的審批職責、流程和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審批管理、批后監管等工作。

      第十六條  一類區、二類區內的個人住房建設,按下列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具體辦事流程見附件2):

      (一)符合個人住房建設條件的用戶,向所在社區、鎮(街辦)提交書面申請表,網格員初審后,社區、鎮(辦)對申請人原宅基地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一戶一宅”政策情況進行審核;

      (二)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出具規劃審查意見,符合有關規劃的提出規劃建設要求;

      (三)縣住建局對申請人委托依法備案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鑒定報告進行審核;

      (四)縣審批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資料齊全后,對符合辦證條件的,在公示期滿后,將審批結果和相關信息推送鎮(辦)、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

      (五)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六方現場驗線后,住房建設申請人持《驗線測量記錄表》(附件8)向縣審批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審批局及時將辦結信息推送相關鎮(辦)、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和縣城管局;

      (六)申請人建房完工后,由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六方現場竣工驗收并備案。通過驗收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建設申請人將住房性質變為經營性自建房的,在審批手續辦理中,需向縣住建局提供經營性自建房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申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要向縣住建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按照陜西省財政廳、物價局、住建廳《關于商洛市城市基礎實施配套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辦綜〔2013〕18號)執行。

       

      第五章  建房申請資料清單

       

      第二十條  個人住房建設用地合法性及“一戶一宅”審查需向鎮(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

      (二)宅基地使用證或房產證復印件;

          (三)村(社區)公示結果。

      第二十一條  個人住房建設規劃審查需向縣自然資源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寫《城區個人住房建設規劃審查意見表》;

      (二)1:500地形圖(勘界圖),明確宅基地用地范圍及拐點坐標(縣自然資源局協助提供備案測繪企業名錄);

      (三)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

      (四)《“一戶一宅”及同意建房審核表》。

      第二十二條  個人住房建設規劃危房等及鑒定需向縣

      住建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等級鑒定報告》;

      (二)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

          (三)符合辦證條件的,根據縣自然資源局審批的建筑設計方案,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住房建設申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向縣審批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

      (三)村(社區)、鎮政府(街道辦)兩級提供“一戶一宅”及同意建房審核表;

      (四)宅基地使用證或房產證復印件。無宅基地使用證或房產證的提供鎮(街辦)宅基地用地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規劃審查意見及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六)縣住建局出具危房鑒定審查資料;

      (七)申請人提供的1:500地形圖(勘界圖),明確宅基地用地范圍及拐點坐標;

      (八)申請人提供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查的建筑設計方案(包括總平面圖、樓位坐標定位圖、建筑平立剖圖紙及效果圖);

      (九)四鄰意見;

      (十)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有關票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建房過程監管

       

      第二十四條  村(社區)、鎮(辦)、縣城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要加強城區個人住房建設規劃批后全過程管理,落實“五到場”要求。

      (一)審查到場。收到個人住房建設申請后,鎮(辦)要實地審查申請人住房用地合法性及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相關政策。

      (二)施工驗線到場??h審批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建房戶要向鎮(辦)申請驗線,由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根據審批圖紙,確定建房位置。

        (三)基礎驗線到場。建房戶房屋建設基礎處理完成后要向鎮(辦)申請驗線,由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到現場進行查驗,按照坐標定位圖進行復核。

      (四)主體建設到場。建房戶房屋建設基礎驗線合格后,主體施工階段,由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保建房戶嚴格按審批圖紙施工。

      (五)竣工驗收到場。申請人建房完工后,由鎮(辦)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村(社區)、網格員進行現場驗收,實地檢查用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許可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驗收合格后填寫《城區個人住房建設驗收意見表》。    

      第二十五條 縣住建局要加強居民自建房建設監督管理指導工作;鎮(辦)負責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安全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

      (一)施工主體。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申請人是建設活動的實施主體,依法承擔房屋建設和使用責任。申請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方、施工方,及時報備(報縣住建局質監站、鎮(辦)),并接受各鎮(辦)和村(社區)組織的監督管理。

      (二)施工建材。申請人必須選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不得要求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鼓勵居民自建房采用綠色建筑技術、使用綠色建材,因地制宜解決保溫采暖、通風采光問題,促進節能減排。

      (三)施工質量。個人住房建設業主要對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首要責任。承攬設計、施工業務的主體對房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在施工過程中要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所用的施工設備要當安全可靠,設備操作人員要當遵守操作規程。

      第七章  建房審批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村(社區)、鎮(辦)負責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用地合法性、“一戶一宅”的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主要審查申請人原有房屋用地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規劃的提出規劃要求,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內容包括:用地面積、建筑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和高度、建筑外觀風貌以及相關配套工程(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

      第二十八條  縣審批局主要對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縣住建局負責城區個人住房建設危房等級認定工作;負責收繳城區個人住房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章  違反規劃審批處置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鎮(街辦)是轄區內國土資源和村鎮規劃、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土地利用及城鄉規劃建設違法違規治理問題負總責,負責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查監管,督導建房戶按照規劃許可批準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組織驗線、竣工驗收等工作;及時報告、制止和責令拆除城區違法違規建筑行為,負責拆除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外區域違法違規建筑拆除工作。

      縣審批局負責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的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對縣城規劃區的個人建房的資料審核、方案初審;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鎮(辦)進行前期現場踏勘并出具現場踏勘意見;落實案卷歸檔管理制度,嚴格案卷管理。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城區個人住房建設的業務指導和規劃管控、督查檢查、提供技術、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負責對鎮(辦)組織的人住房建設放線、驗線、規劃核實測量等方面的技術指導;負責對私自擴大用地面積、擴大建筑規模和違反規劃用途三種類型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出具處置意見和行政處罰等。

      縣住建局負責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城管局負責在龍駒寨街道辦日常巡查監管基礎上對城區內的16個社區各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亂占濫建日常巡查監管,根據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處置意見對城區內個人違法、違章住房建設進行調查處理;對該拆除的建筑,組織相關單位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執行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我縣個人住房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二條 縣城管局、鎮(辦)巡查監管發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停止建設,或函告縣自然資源局由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責令停止建設。對違反外觀風貌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侵占文物保護、公共退讓紅線等嚴重違反規劃,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由縣城管局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由縣自然資源局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自然資源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侵占文物保護、公共退讓紅線等的;

      (二)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超過建設占地面積10%的;

      (三)超過批準層數、高度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需要拆除的。

      第三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由縣政府責令縣城管局牽頭,有關部門、鎮(辦)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依法進行處理,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進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采取騙取手段騙取批準的,一經查實,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文件自動作廢,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九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遺留問題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凡與本辦法相沖突的規定,應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9查閱鏈接:http://www.truereligionu.com/wcm.files/upload/CMSdf/202210/2022102109580368815.pdf